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每年12月1日到次年6月15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;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。
二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禁止在林区及草原周边1000米范围(森林草原防火区)内从事下列活动:
(一)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;
(二)焚烧地(田)埂、烧牧草地、烧垃圾、烧荒、烧炭、烧甘蔗茅叶、烧蜂、烧山和使用火药枪狩猎;
(三)吸烟、生火取暖、野炊及熏蛇洞、熏兽洞;
(四)毁林葬坟、烧纸、烧香点烛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;
(五)使用火把照明及入山用火玩火;
(六)计划烧除、炼山造林、勘察、开采矿藏、修路、修电站及爆破、焊接等各种建设工程项目野外用火;
(七)未经批准的生产用火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;
(八)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。
三、提倡摆放鲜花、插柳条或摆祭熟食等文明祭祀行为。
四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进入林区草原人员要自觉扫“森林和草原防火码”,依法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的相关检查,主动实名登记,主动交出禁带入山的易燃易爆物品和火种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、拒绝检查。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,违反本禁令的,一律公开通报和曝光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《草原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针对态度恶劣的,予以罚款、行政拘留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儿童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违反本禁令的,依法追究监护人员责任。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,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外,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,依纪依规严肃问责。
五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,强化属地领导责任、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,落实巡山护林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。森林草原防火期内,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,各类灭火队伍务必做好科学扑救准备。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,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:12119、0870-3024408;举报肇事者拨打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值班电话:0870-3024658;举报执法人员包庇肇事者,拨打县扫黑除恶办公室电话:0870-3024285。
附件:森林和草原防火码
2022年1月10日
附件
森林和草原防火码